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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延坤、王焕波等与娄作春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坤,王焕波,王付红,李墨秀,娄作春,安丘市大盛镇娄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506号原告:李延坤,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王焕波,男,199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王付红,男,194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李墨秀,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业江,山东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作春,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安丘市村主任,住。被告:安丘市大盛镇娄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大盛镇娄家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娄秀才,该村村主任。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元秋,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延坤、王焕波、王付红、李墨秀与娄作春、被告安丘市大盛镇娄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延坤、王焕波、王付红、李墨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坤、王焕波、王付红、李墨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延坤、王焕波、王付红、李墨秀负担。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