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中山市西区广丰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中山市西区广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升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3211F。法定代表人:丁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晓薇,该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西区广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广丰村,组织机构代码70764110-0。主要负责人:张华周,主任。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区办事处)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办行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西区办事处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西办行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决定责令中山市西区广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丰居委会)在三十日内恢复胡翠连、柯可云的福利待遇并补发2014年9月以来停发的福利补助。随后,广丰居委会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政府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中府行复[2015]46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广丰居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455号行政判决,驳回广丰居委会的诉讼请求。广丰居委会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粤20行终23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经催告,广丰居委会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现西区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广丰居委会分别向胡翠连、柯可云补发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福利补助30000元,两人合计共60000元。另查明:广丰居委会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发放了每月500元,中秋600元;2015年发放了每月500元,春节慰问及利息4600元,中秋600元;2016年发放了每月500元,春节慰问及节前生活补助4600元,中秋600元,生活补助款1200元;2017年1月至2月发放了每月500元,春节慰问2800元。本院认为:西区办事处作出的西办行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区办事处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作出的西办行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香霞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