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雅婷与徐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婷,徐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雅婷,女,生于1972年1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徐光忠,男,生于1963年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杨雅婷与被执行人徐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京东、阿里巴巴、证券、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