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萌与杨晓林、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谊运输服务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萌,杨晓林,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谊运输服务车队,潘力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美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698号原告:冯萌,女,199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中,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林,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谊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配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MA18Y7P50L。投资人:孙民。被告:潘力国,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力权,男,住址同上。系被告潘力国之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美溪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11099027P。负责人:张恒军。原告冯萌诉被告杨晓林、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谊运输服务车队、潘力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美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冯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萌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冯萌负担。审判长 付田林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