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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文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侠,女,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文盲,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刘文侠在濉溪县铁佛镇岳集供销社超市购物时,趁被害人曾某转身到旁边柜台挑选物品之机,将曾某放在柜台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46元、VIVO牌X6手机一部及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手机和黄金戒指共计价值2981元。另查明:案发后,刘文侠已退赔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刘文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濉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文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