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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曾用名“XX鸿”,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燮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20时42分,被告人陈勇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后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陈勇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测试,测试结果:2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勇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勇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国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