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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荣、王贵彩与被告王苍生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荣,王贵彩,王苍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949号原告王利荣,男,193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王贵彩,女,194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王苍生,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王利荣、王贵彩与被告王苍生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利荣、王贵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荣、王贵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荣、王贵彩撤回对被告王苍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利荣、王贵彩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