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荣、王贵彩与被告王苍生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荣,王贵彩,王苍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949号原告王利荣,男,193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王贵彩,女,194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王苍生,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王利荣、王贵彩与被告王苍生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利荣、王贵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荣、王贵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荣、王贵彩撤回对被告王苍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利荣、王贵彩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