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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翔与丁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丁益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806号原告:高翔,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袁建爱,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益利,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高翔与被告丁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高翔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翔负担。审判员 谢 磊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弘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