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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解社艳与邯郸市信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廉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社艳,邯郸市信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廉高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595号原告:解社艳,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铁,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邯郸市信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廉高爽,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原告解社艳与被告邯郸市信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廉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解社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社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社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解社艳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