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经营者:杨帮成,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文振宽。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爱弥儿童装店(以下简称爱弥儿童装店)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江岸区国税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爱弥儿童装店上诉称:本案只因被上诉人依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单方改变双方和谐民事关系,本案波及到行政机关如何适用国家政策规定应对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本案的审理将在武汉市内具有典型示范的重大意义,将指导政府与民间相对双方妥善处理民事关系,故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江岸区国税局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租赁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26号,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爱弥儿童装店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爱弥儿童装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