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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伟华与杨庆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华,杨庆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74号原告:张伟华,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代理人:包云来,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庆同,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临沂市沂南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11层。负责人:万翔,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贤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华与被告杨庆同、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华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伟华承担。审判长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一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