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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石照清与贵州省仁怀市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照清,贵州省仁怀市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929号原告:石照清,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鹭,仁怀市鲁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教师楼394号。法定代表人:先国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石照清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石照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照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照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由原告石照清负担。审判员  吴在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