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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杨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杨俊杰,施金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269号城厢政府办公楼533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俊杰,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施金钗,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2288号申请执行人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杰、施金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51986.67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闽D×××××号车辆。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87号地下室第51号车位、思明区湖滨西路87号1302室的房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位于莆田市万达广场SOHO公寓1#-2701、2722、2723号房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位于莆田市万达广场SOHO公寓1#-2702、2707、2713、2720号房产,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位于莆田市万达广场SOHO公寓1#-2703、2704、2705、2706、2708、2709、2710、2711、2712、2714、2715、2716、2717、2718、2719、2721、2722、2724号房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