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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卜照岗与刘伟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照岗,刘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卜照岗,男,汉族,住所地泰兴市,联系。被执行人刘伟祥,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卜照岗申请刘伟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卜照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