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卜照岗与刘伟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照岗,刘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卜照岗,男,汉族,住所地泰兴市,联系。被执行人刘伟祥,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卜照岗申请刘伟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卜照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