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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玉凤、安玉和与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和,安玉凤,刘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613号原告:安玉和,男,汉族,59岁,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安玉凤,女,汉族,55岁,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安玉和,男,汉族,59岁,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刘建平,男,汉族,50岁,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先锋镇内蒙农资销售点。原告安玉和、安玉凤诉被告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闫福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玉和、安玉凤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和、安玉凤撤回对刘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安玉和、安玉凤负担。审判员 蔡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庆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