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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叶龙与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2017民终88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叶龙,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证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叶龙,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凤宝,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原名: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彭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生,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赵叶龙因与被上诉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叶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叶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上诉人赵叶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筱锴审判员  邹迎晖审判员  谢欣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