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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洛阳新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洛阳新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25号申请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粮程被申请人:洛阳新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东1号。法定代表人:李爱民申请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请人洛阳新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新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8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新德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8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名下房产,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微路2号1幢(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