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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丁书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丁书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448号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单胜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思峰,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书常,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丁书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志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