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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烁腾商贸有限公司与韩凌、哈尔滨市道里区晟轩美容生活馆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烁腾商贸有限公司,韩凌,哈尔滨市道里区晟轩美容生活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1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烁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路甲24-3号2单元18层1804号。法定代表人:姜维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红,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凌,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涛,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晟轩美容生活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小区***栋*单元*号。经营者:王丹丹,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小区***栋*单元*号。上诉人哈尔滨市烁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凌、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晟轩美容生活馆(以下简称晟轩美容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59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烁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红,被上诉人韩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晟轩美容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烁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晟轩美容馆为韩凌提供的美容皮肤紧致护理项目为一个疗程共做三次,整个疗程收费应为35000元,晟轩美容馆仅为韩凌做了一次皮肤护理后面部便出现异样,美容会馆当即就停止了该项目服务。在交涉的过程中,美容会馆为韩凌退回35000元。韩凌消费仅是一次的皮肤护理,该一次的费用应为12000元,应按韩凌接受服务费用12000元的三倍即36000元进行赔偿。晟轩美容馆还另行支付给韩凌20000元作为医疗费,一审庭审过程中韩凌予以认可,在本案一审判决给付的医疗费中并未将20000元予以扣除。在韩凌治疗过程中,美容会馆派人员为其护理35天,一审判决支付护理费用属于重复计算,烁腾公司不应再支付4190元护理费。韩凌辩称,烁腾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韩凌是一次性支付整体服务费用35000元,烁腾公司将该笔费用拆分为3次不正确。烁腾公司、晟轩美容馆未支付韩凌20000元医疗费。烁腾公司、晟轩美容馆未派人护理韩凌35天,损害发生后烁腾公司仅是王丹丹对韩凌进行10-30分钟面部敷药,非法律意义上的护理。请求驳回烁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晟轩美容馆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韩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晟轩美容馆、烁腾公司赔偿韩凌损失70000元;2、晟轩美容馆、烁腾公司二倍赔偿医疗费32224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146000元、交通费3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凌与晟轩美容馆系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晟轩美容馆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自2013年5月3日起,晟轩美容馆多次为韩凌提供美容服务。2014年5月8日,韩凌与晟轩美容馆经营者王丹丹商定,晟轩美容馆用热玛吉美容仪为韩凌提供美容服务,价款35000元为一个疗程,三次一个疗程。韩凌于当日向晟轩美容馆付款35000元。晟轩美容馆用烁腾公司提供的仪器和操作师为韩凌做美容。美容过程中,韩凌双侧面颊被烫伤。双方为此协商未果。2014年9月15日,韩凌在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就诊,为祛除面部疤痕支出费用51820元。2015年5月14日、8月23日和2016年1月23日,韩凌三次在北京华大中医医院做祛除疤痕的治疗,支出医疗费62628元。本案诉讼中,2015年8月25日鉴定,韩凌面部烫伤,留皮肤疤痕及色素改变,无伤残;伤后45日医疗终结;误工计110日;平均需一人护理30日;估算后续治疗费10000元。烁腾公司提供的美容仪器系广州市华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塑美吉”牌美容仪器,在卫生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为二类。为韩凌做美容的操作师未取得相关的资格证。判决: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市道里区晟轩美容生活馆及经营者王丹丹赔偿韩凌美容服务费用70000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市道里区晟轩美容生活馆及经营者王丹丹赔偿韩凌医疗费114448元、护理费4190元、误工费19904元、交通费1677元;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市道里区晟轩美容生活馆及经营者王丹丹赔偿韩凌司法鉴定费3310元;四、哈尔滨市烁腾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负连带责任;五、驳回韩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2元,由韩凌负担5179元,哈尔滨市道里区晟轩美容生活馆、哈尔滨市烁腾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503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晟轩美容馆应否按收取美容服务费的双倍赔偿韩凌70000元问题。晟轩美容馆为韩凌提供美容服务,收取韩凌一个疗程费用35000元,美容中韩凌面部烫伤,晟轩美容馆违反规定用烁腾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为韩凌进行生活美容,为韩凌做美容的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关的资格证,晟轩美容馆构成欺诈,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令晟轩美容馆按照韩凌的要求增加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二倍赔偿无不当。关于烁腾公司主张晟轩美容馆在与韩凌交涉中支付给韩凌20000元作为医疗费、一审判决未予扣除问题。二审诉讼中,烁腾公司表示该款系韩凌前期治疗中晟轩美容馆购买药品为韩凌治疗支出的费用,并非是晟轩美容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韩凌20000元医疗费,本案中韩凌请求返还的医疗费是韩凌在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北京华大中医医院支出的医疗费,不包括晟轩美容馆为韩凌治疗中购买药品支出的费用,故烁腾公司关于“晟轩美容馆在与韩凌交涉中支付给韩凌20000元医药费、一审判决医疗费中应予扣除20000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晟轩美容馆主张“对韩凌治疗中派人进行了护理、不应再支付4190元护理费”的问题。烁腾公司二审中主张晟轩美容馆人员在韩凌治疗中每天为韩凌面部敷药两次、每次一小时,该护理时间较短,与司法鉴定意见中的需一人护理30日的护理内容不同,故一审判令晟轩美容馆赔偿韩凌护理费无不当。综上所述,烁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烁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爱军审 判 员 郑兴华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恭允书 记 员 张春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