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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赵信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赵信苗,汪可飞,建德市梅城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车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赵信苗,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汪可飞,女,1976年4月1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黄栗坪村白毛坞。法定代表人赵信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信苗、汪可飞、建德市梅城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人民币8022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