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峰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峰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839号申请人: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新忠,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峰,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峰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赵峰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赵峰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富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