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02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周某,男,湖南省岳阳市人。曾因盗窃,于2016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某小区内,拉开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一部车牌号粤LXXX62的哈佛某汽车的车门,进入车内将被害人黄某放在驾驶室中间储物柜里的一部玫瑰金颜色的苹果7手机、一部土豪金颜色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670元、3550元。 2017年3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内伺机盗窃时被保安抓获,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822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