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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国选、姜红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国选,姜红路,姜孝东,姜豪杰,姜孝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666号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委托代理人:邵领,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姜国选,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姜红路,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姜孝东,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姜豪杰,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姜孝红,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国选、姜红路、姜孝东、姜豪杰、姜红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姜国选负担。审判员  翟中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