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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舒广元与巢湖市亚父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广元,巢湖市亚父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86号申请人:舒广元,男。被申请人:巢湖市亚父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舒广元诉被申请人巢湖市亚父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巢湖市亚父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舒广元以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向阳居委会石桥路8号干休所院内6-2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巢湖市字第00441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广元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舒广元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向阳居委会石桥路8号干休所院内6-2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巢湖市字第0044**号)。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巢湖市亚父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