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柏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柏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140号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路18号豪利花园碧云阁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9520742F。法定代表人:任党恩。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燕,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柏坤,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柏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柏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