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顾小粉申请执行吴彩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小粉,吴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顾小粉,女,193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远祥,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225905。被执行人吴彩芬,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顾小粉申请执行吴彩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合计117953元(含执行费)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吴彩芬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彩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城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彩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城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700元至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