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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费民富与被告南京松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民富,南京松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133号原告:费民富,1964年2月1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拥政,1961年8月26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告:南京松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EYLR22,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东区10楼1F1011、1012、1016室。法定代表人:张振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费民富与被告南京松茂生物科技有���公司(以下简称松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费民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91455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9145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6年7月至8月之中,打款于松茂公司张振滨个人账户上,并于2017年1月9日与松茂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借款合同。现已到期,并要款无果,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侵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费民富因购买被告松茂公司融资分红产品而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振滨发生资金往来,案涉《借款合同》是在张振滨不能返还投资款情况下签订的。现被告松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滨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侦查,且已于2017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驳回原告费民富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民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许 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