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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开文等与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赵飞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开文,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飞霞,安康市花园建筑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32号申请人:王开文,男,汉族,1985年0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林,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6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2424594A。法定代表人:肖相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林,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飞霞,女,汉族,1963年0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安康市花园建筑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05966300-1。负责人:赵飞霞,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开文、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飞霞、安康市花园建筑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开文、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陕西省镇坪县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8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开文、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