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夏艮峰与冉晓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艮峰,冉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5000号申请执行人:夏艮峰,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冉晓波,男,1975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夏艮峰与被执行人冉晓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冉晓波应支付夏艮峰劳务工资10915.9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冉晓波5301.56元。现被执行人冉晓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钟审判员 汤建国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在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