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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7民初611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9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黄某,女,1993年12月18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迁西县,现住唐山市滦南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12月31日,被告黄某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富德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号:P000000027317922,投保金额3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无其它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协议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被告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富德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号:P000000027317922),该保险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对到期后的保单价值予以分割,其中15000元归原告王某所有,其余归被告黄某所有;三、本案调解完毕后,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调解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权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