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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396号罪犯黄平,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5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450分。2017年2月4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票据名称: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号码:02649284)。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