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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韦金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金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56号罪犯韦金发,曾用名韦小宝,化名王海生,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原住吉林省辉南县。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28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盗窃于2003年10月14日被辽宁省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荣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金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韦金发近期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韦金发2013年10月16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韦金发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金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金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