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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裴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裴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317号原告王艳,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龙江日顺物流信息员。被告裴鑫,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鑫新食杂店个体业主。原告王艳与被告裴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员 马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