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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巩本珍、刘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本珍,刘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巩本珍,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江东,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本珍与被执行人刘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163元,包含借款金额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江东未依法申报财产,被本院以(2017)鲁0321执346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江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刘江东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巩本珍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