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某、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女,1975年9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经营高密市华裕塑料包装厂,户籍地高密市,住高密市。2017年1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辛某,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淄博市临淄区。199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辛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于某以高密市华裕塑料包装厂名义从被告人辛某处购进1吨聚乙烯材料,于某要求辛某开具52吨聚乙烯价税合计4674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1月12日,被告人辛某经程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淄博悦茹工贸有限公司杨某(另案处理)处为于某开具了四张号码为01531658、01531659、01531660、0153166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67480元,税额67924.44元,被告人于某利用上述发票到高密市国税局抵扣税款67924.44元。案发后于某将该税款补缴。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辛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杨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电子缴款凭证,入库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高密市华裕塑料包装厂明细分类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山东省高密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证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9)张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且被告人于某已将抵扣的税款补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被告人辛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