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峰、艾常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艾常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346号申请人:王峰,男,1976年10月20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艳,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艾常群,男,1990年5月17日生,住新泰市。申请人王峰与被申请人艾常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艾常群的银行存款8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山东宏亭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峰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艾常群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王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