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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秀萍、徐丽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萍,徐丽琴,陈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韩秀萍,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徐丽琴,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陈建萍,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韩秀萍诉被执行人徐丽琴、陈建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112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17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