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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484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某某,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