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覃智峰与梁建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智峰,梁建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706号原告:覃智峰,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容县法律工作者,住广西容县。被告:梁建锋,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永顺新区粮食局三十米街。法定代表人:吴岩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智峰与被告���建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智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覃智峰负担。审判员 封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