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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旋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财保4号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中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周红燕,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00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00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方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