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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忠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峰,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县,现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上网追逃,于2016年12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忠峰伙同杨丽锋(已判决)在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城路口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辛某及女友上车之际,杨丽锋上前挤门制造混乱,被告人李忠峰乘机下手将受害人放于裤子口袋内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现赃物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3965元。2、2014年10月8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李忠峰伙同杨丽锋(已判决)在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大学南门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胡某上车之际,由被告人李忠峰望风,杨丽锋上前挤门,将受害人放于外套口袋内的一部手机5S手机盗走。现赃物未追回。经鉴定,涉案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38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峰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2次,总计价值人民币7801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忠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忠峰的���法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