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肖向利与王军平、张佐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向利,王军平,张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162号原告肖向利,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草市巷15号。被告王军平,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环城北路190号。被告张佐群,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草市巷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向利与被告王军平、张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向利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肖向利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