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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振群与曾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群,曾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振群,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曾建斌,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振群与被执行人曾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4495《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本案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闽0304执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曾建斌开户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997元,现因被执行人曾建斌履行完本案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林振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建斌开户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99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