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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国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5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亮,男,1997年6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辩护人许勇军,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刘国亮驾驶汽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新津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保路交口处左转,与张某1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1的同车人员张某2、邢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国亮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国亮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刘国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国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国亮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刘国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刘国亮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刘国亮驾驶“东南”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新津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保路交口处左转,与张某1驾驶的“现代”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1的同车人员张某2、邢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国亮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刘国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国亮家属赔偿被害人及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材料、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民事赔偿材料、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亮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国亮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修金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一)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