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11无锡锡山阀门厂有限公司与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锡山阀门厂有限公司,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保11号原告无锡锡山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月溪路50号。被告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电工业园区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山阀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锡山阀门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