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三桂、龙引霞等与尹德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桂,龙引霞,龙彩霞,龙世伟,尹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张三桂,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申请执行人龙引霞,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申请执行人龙彩霞,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申请执行人龙世伟,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尹德贵,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执行张三桂、龙引霞、龙彩霞、龙世伟与尹德贵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德贵按照协议支付30000元抵偿了申请执行人张三桂、龙引霞、龙彩霞、龙世伟的部分债务,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志平审判员 曾玲玲审判员 许奇恕二0一七年五月二+三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