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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随线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明,随线超,马国明,随线超,马国明,随线超,马国明,随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明,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随线超,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国明与被执行人随线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了(2016)京0119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随线超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国明剩余工资款一万二千六百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随线超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马国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随线超未履行法律义务,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随线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6)京0119民初98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荣平审 判 员  李振和代理审判员  宋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