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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丽之君五金店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丽之君五金店,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004号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丽之君五金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经营者:蔡丽君,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庭,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卢朋。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丽之君五金店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丽之君五金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5945元,减半收取计79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芳人民陪审员  林秀萍人民陪审员  蔡智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