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志诉曾召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曾召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1民初326号原告:罗志,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曾召平,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原告罗志与被告曾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召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召平立即偿付拖欠水泥款14700元,并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起算利息至欠款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曾召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2年期间,曾召平多次向罗志购买津市坝道牌水泥,总计104.19吨,单价为276元每吨,总价款28756.44元,结算方式为先送货再结款,被告收货后,只于2012年5月5日支付4000元。经罗志多次催收,曾召平总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脱,罗志遂于2015年3月18日起诉至本院,2015年5月18日,曾召平支付欠款10000元,要求罗志撤诉,并重新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14700元,并承诺2015年年底付清。罗志撤诉后,曾召平又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偿还欠款,罗志遂再次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曾召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志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罗志与曾召平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曾召平未能及时清偿货款,向罗志出具欠条,该欠条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经原告催要后,曾召平仍未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罗志要求曾召平给付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罗志要求曾召平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货款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曾召平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有证据证明罗志主张权利之日为2017年3月27日,曾召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时间应以2017年3月27日起为宜。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酌定拖欠贷款逾期年利率为6%。曾召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曾召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罗志货款14700元;曾召平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赔偿罗志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罗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曾召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杨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