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4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1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雷,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袁雷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高架(赛虹桥高架至大明路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对被告人袁雷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被告人袁雷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袁雷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被告人袁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袁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袁雷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袁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10个月8天,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微信公众号“”